南充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作价出资入股、评估公司电话
南充,仪陇2023-06-26 13:38:11
19 次浏览资产评估公司
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无形资产评估的程序
1、签约:评估前客户需要与评估公司签定协议,就评估范围、目的、基准日、收费、交付评估报告的时间等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正式签署协议,共同监督执行。
2、组建项目组:视评估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组成由行业专家、评估专家,经济、法律、技术、社会、会计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评估组,实施项目评估,项目组实行专家负责制。
3、实地考察:项目组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了解企业的发展变化、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技术生命周期、设备工艺、经济状况,查验各种法律文书会计报表,听取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汇报。
4、市场调查:采用现代手段在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收入的消费群体中进行调查。有的评估工作还要进行国际市场调查,取得评估的第一手资料。
5、设计数学模型: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理论和方法,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设计数学模型,科学确定各种参数的取值,并进行计算机多次测算。
6、专家委员会讨论: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评估结果,专家咨询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必须有行业专家出席,半数以上专家无记名投票通过,评估结果才能获准通过。
7、通报客户评估结果:将评估结果通报客户,客户付清评估费用。
8、印制评估报告,将评估报告送达客户。
根据查阅以上相关资料可知,以专利、非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入股公司,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无形资产评估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很多,这里列举在实践中经常面临的 重要的5个问题,展开分析。
1、无形资产的确认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才算是无形资产?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能显示或表明无形资产的价值?
(1)可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
需经专门确认并做可辨识的描述。
应具备合法的存在条件并受法律的保护。
必须具有所有权并能够合法的转让。
必须有无形资产存在的有形证据或证明。
必须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产生或存在的。
必须是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被破坏或终止的。
客户关系类:客户以往的购货订单资料、往来函件;
契约权:合同或某种书面协议;
商标、专利、版权:书面注册文件;
集合劳动力:雇员清单、人事档案、与就业有关的纳税申报单;
专利技术:图纸、流程图、示意图、程序手册、备记录等;
商誉:财产报表、所得税申报、公司记录和文件、经营和财务预算。
(2)不可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
无形因素或无形影响力
1、市场份额
2、高盈利能力
3、受保护状态;
4、垄断地位;
5、市场潜力;
6、神秘性;
7、可以继承或长期使用;
8、竞争优势;
9、独一性;
10、折扣价格;
11、变现性;
12、所有权控制。
(3)表明无形资产价值的经济现象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可以计量的经济利益。
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也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不同的。
⑴、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所得税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
①关于营业税问题。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②关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 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 知识产权可作价出资的范围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法》为知识产权出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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